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:首页 > 民生沿革 > 2016

八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

【字体: 】 【编辑日期:2016/2/16】 【来源: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】 【作者:SysAdmin】 【阅读: 次】

   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,独生子女伤残(三级以上)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,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(三级以上)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,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。全省预计保障对象约4.2万人。

设为首页|加入收藏